医疗器械常见问题解答
医疗器械常见问题解答
1.问:体外诊断设备说明书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答: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2.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在试验过程中经多次修订,提交产品注册时,是否需提交历次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
答:需提交最终版本的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历次变更的伦理委员会意见。最终版本的临床试验方案,应详细列明历次变更情况;如未列明,则需提交历次变更的临床试验方案。申请人应提供临床试验方案变更理由。
3.问:软件产品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4.问:已注册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中的充电器输出电流发生变化,标签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是否需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答:此时应分析是否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证载明事项内容变化。如涉及,应申请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5.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否需使用申报产品的所有型号规格?
答:建议基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临床试验目的、评价指标等,分析申报产品各型号间差异,同时结合申报产品型号规格的结果,综合评估临床试验使用型号规格是否可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6.问: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三维内窥镜、胶囊式内窥镜,是否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中所述各内窥镜仅限于常规设计的产品。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包括整体为一次性使用、仅插入部为一次性使用的组合式内窥镜)、三维内窥镜和胶囊式内窥镜,均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7.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首次提交及补充资料签章注意事项?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临床试验资料中,由临床试验机构出具的所有文件均应由临床机构盖章,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方案及其附件、临床试验报告及其附件,尤其应注意作为报告附件的说明书、简历、测序资料等应与报告作为同一份文件提交,并应有清晰的签章,包括骑缝章。临床试验补充资料同样适用于以上要求,如针对发补意见需由临床机构进行补充说明、补充临床数据、修订分报告内容等情况,同样应由临床机构盖章确认。
8.问: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的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什么资料?(https://www.cmde.org.cn/CL0113/22786.html)
答: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发生变化,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差异,根据具体差异,识别所有相关的潜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验证。例如(1)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反应形式(如毒品类检测产品)、反应膜条大小(如PCR扩增杂交法产品)存在差异,应提交变更后包装规格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2)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装量和容器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其蒸发、损耗等风险增加,应考虑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及校准频率等是否发生变化。
9.问:体外诊断试剂提交伦理文件与临床试验方案的注意哪些事项?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交临床试验执行的方案及与之对应的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由于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可能存在多个版本号,提交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原则:如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发生在临床试验正式开展之前,应提交临床试验最终执行的版本号的临床试验方案,以及该版本号方案对应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如临床试验已经开始,过程中发生方案变更,应将变更前后版本的临床方案及其伦理文件一并提交,并明确说明方案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已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影响。应当注意,临床试验之前应充分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合规性,制定方案并严格执行;临床试验过程中非必要原因不得随意对方案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