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佛山护士资格证报名现场确认地点电话
2018佛山护士资格证报名现场确认地点电话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 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符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入学注册、学制不足3年的普通全日制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可以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学的、学制不足三年的普通全日制学历,不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10〕10号)规定,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毕业后学历可以作为相应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此规定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中有效。
二、网上预报名
2017年12月6日至25日,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应使用真实Email进行注册,以便忘记密码时自助找回。
三、现场确认
(一)时间安排
1.2017年12月7日至27日为我市各报名点办理网上预报名确认工作时间,各区(含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医学院、市第一人民医院)报名点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区自行确定并通知本区考生。
2.市直考生(除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由单位统一到市卫生监督所集中办理确认。
(二)确认要求
1.考生确认需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并上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原件审验后予以退回,证件审核由各报名点或市直医疗单位负责;
2.确认考生信息的同时将网上确认流水号用铅笔标注在《报名申请表》右上角,材料按流水号排序。例如市直报名点(bmd441301)第5位考生则在右上角标注01- 5.
3.《报名申请表》必须由考生签名、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4.完成现场确认后,报名点打印《报名信息确认单》,考生信息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四、资料要求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本人毕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1. 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有所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确认。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确认手续。应届毕业生证明需要按照《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488号)要求出具(附件2)。
2.非应届毕业生:可到现工作单位报名或到档案所在地报名。2014年11月11日后毕业(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的非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士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模板见附件2)
3.对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书有疑义(含跨省招生,无法确认招生学校的合法招生信息或无法辨别学历证书的真伪等),可要求考生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4.持境外院校所获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需同时出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考生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并上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单位验印盖章),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考生。
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并装订好。
五、其他事项
(一)自2018 年4 月18 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的截止时间为2018 年5 月7日;
(二)考后45 个工作日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成绩,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三)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后,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下发成绩合格证明;
(四)收费标准按粤发改价格函〔2016〕1037号执行,每科60元,两科合计120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都加重了对考试违纪的处理,望广大考生诚信考试。考生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组织违纪的证据,请向公安部门和考试主管部门报案。
附件:1.关于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17〕21号)